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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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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且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後退貨,應於退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已申請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退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
  2. 2.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後換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領取換出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者,應於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未繳回者,受理國稅局得以同一買受人換入貨物應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與換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之差額,退還買受人或填發繳款書通知買受人繳回。 二、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換出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者,應於換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退還換出貨物減徵貨物稅稅額之申請,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之減徵貨物稅稅額。
  3. 3.前二項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之買受人未依限繳回,由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以詐欺或其他不符合本條文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者,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應填發繳款書通知買受人於十五日內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4. 4.前三項繳款書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買受人如果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的電器類貨物後退貨,應在退貨後的30天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的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如果已經申請但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則應在退貨後的30天內填寫財政部指定格式的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申請。 2. 買受人如果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的電器類貨物後換貨,則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 如果已經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並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的電器類貨物,應在換貨後的30天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的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並按照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和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的減徵貨物稅稅額。如果換出貨物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尚未繳回,受理國稅局可以將換入貨物應退還的減徵貨物稅稅額與換出貨物應繳回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差額退還給買受人,或者填發繳款書通知買受人繳回差額。 - 如果已經申請但尚未領取換出貨物的減徵貨物稅稅額,換入其他符合本條文規定的電器類貨物,應在換貨後的30天內填寫財政部指定格式的申請書,向受理國稅局撤回退還換出貨物減徵貨物稅稅額的申請,並按照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和前條規定,向同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換入電器類貨物的減徵貨物稅稅額。 3. 如果前述三種情況下的應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的買受人未按規定繳回,原核定退還稅額的國稅局可以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如果買受人有詐欺或不符合本條文規定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的情況,原核定退還稅額的國稅局應填發繳款書通知買受人在15天內向公庫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移送強制執行。 4. 前三項提到的繳款書格式由財政部制定。 以上答案是根據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 5 條進行釋義,並參考了《財政部關於依著作權法申報ISO 9000品保及ISO 14000環境管理系統支出稅額初步認定暨申報核抵作業注意事項》一文中對於退還減徵稅款的相關規定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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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 5 條規定:「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且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後退貨,應於退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