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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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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9條,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此條例是關於境外資金匯回的管理和課稅事宜。根據第5條第1項、第2項和第6條第5項的規定,受理銀行在每月10日之前必須將上個月根據這些條款所扣除的稅款支付給國庫,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向相關的稽徵機關申報相關資料。這些資料的格式應該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立法沿革 1

(1080703 制定)

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立法理由受理銀行繳納稅款及申報之程序。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703 制定)

受理銀行繳納稅款及申報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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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 9 條規定:「受理銀行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