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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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 二、稅式支出法規:指依本辦法須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之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2.本於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商訂之租稅協定(議)、對外承諾調降關稅及經財政部認定屬稅制合理化之稅基與稅率調整或增進關稅稅率結構合理化所為之稅捐減免,非屬前項第一款所定稅式支出,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 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有害租稅慣例,依國際組織、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發布之標準、準則或指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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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公報第109卷第17期修正的「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2條,本辦法對一些用詞進行了定義。其中,「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之補貼。而「稅式支出法規」則指依本辦法須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之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該條第3項中提到的「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本辦法所定有害租稅慣例」所指的是,依據國際組織、歐洲聯盟發布的標準、準則或指引來評定特定租稅慣例是否有害。 根據財政部網站公告「稅捐減免及優惠事項一覽表」,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主要是針對政府在稅務上給予特定對象的優惠措施進行評估,以確保這些優惠措施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其規定了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下的稅改措施應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則。 並根據法務部網站公告「稅捐稽徵機關財稅罰款細則」第15條,稅務機關在執行第2項規定內的稅式支出評估時,應遵循公平、合理及合乎法律的原則。對於須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之法律及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應依其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 以上資料提供的是對於「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以便更好地理解該條的內容和應用。
- 法規命令名詞
- 非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慣例名詞
- 財政紀律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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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