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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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機關制(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法律案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三)舉行公聽會。 二、屬法規命令案者,應依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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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的作業辦法第3條,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如果是屬於法律案的,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應該符合以下各項要求: (一)明確規定租稅優惠的實施期限,並且以實現合理政策目標為限。 (二)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三)舉行公開聽證會。 二、如果屬於法規命令案,應根據前款第一和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必要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會。 參考資料: 1. 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的作業辦法。 2.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 3. 公開聽證會之舉辦與程序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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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