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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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或公司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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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4條,針對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相互間存在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而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了正確計算該個人或公司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可以根據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按照實際交易事實依法進行調整。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個人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間的交易可能涉及以下情形:資金移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稅捐稽徵機關為了確保稅務公平並防止納稅人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可以根據交易的實際狀況進行處理。例如,如果個人透過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來規避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可以根據實際交易事實的特點來調整相關的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整時,必須依法進行實質經濟事實關係的查核,以確保調整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稽徵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質課稅原則來判斷該交易是否屬於虛偽安排,以及相關稅務影響。 總結來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4條的目的在於防止個人或公司透過不正當手段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可以根據實際交易事實,進行調整以確保稅務公平和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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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