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適用第二條規定者,該未上市櫃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應於交易日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核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前項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發行或私募之未上市櫃股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條規定: 一、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核定函有效期間屆滿失效。 二、公司經櫃買中心公告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調整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四、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情形。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