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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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 5 條,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適用第二條規定的情況是,該未上市櫃股票的發行或私募公司應在交易日前,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依照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被視為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然而,對於在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的個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核定或視為核定可以延遲至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前述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發行或私募的未上市櫃股票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適用第二條的規定: 一、核定函的有效期限屆滿失效,根據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的規定。 二、該公司已經宣布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根據櫃買中心的公告。 三、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發現不符合第三條第三項的情況。 四、根據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前條的規定調整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五、其他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的情形。 這些解釋是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的規定所得出的結論。
- 適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稽名詞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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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