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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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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款項者,包括: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使用者指示後,將該款項移轉予特約機構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使用者: - 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使用電子支付機構的服務,可以是國內或國外的自然人。 - 非個人使用者:指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以及國內或國外的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2. 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的機構,允許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實際交易支付。 3.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收使用者因實際交易所轉移的款項,並在一定條件達成、一定期限到達或使用者指示後,將該款項轉移給特約機構。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網站,《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 自然人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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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款項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