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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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確認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個人特約機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二、非個人特約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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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電子支付機構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確認特約機構身分所需的資料範圍如下: 1. 個人特約機構:應提供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等資料。 2. 非個人特約機構:應提供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等資料。 根據資料來源《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金管會票金管字第10802590330號函)第3條》,此法規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並於2019年9月30日生效。所述法規旨在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確認特約機構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等相關事項。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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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