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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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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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1條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五項所訂定的。該條規定,當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如果對象有多人時,可以透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這意味著稅捐稽徵機關不需要對每個納稅義務人進行個別通知,只需要在特定媒體或網站上公告即可。當公告後,其效力及於所有納稅義務人,無論是否已實際收到通知書。這樣的做法在有多個納稅義務人的情況下提高了效率和便利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物業有多名共同擁有人,當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該物業的稅額後,可以在當地報紙或政府網站上公告通知,而不需要分別通知每個共同擁有人。即使其中一個共同擁有人沒有看到公告或網站上的通知,公告仍然有效,並且視為已送達給所有共同擁有人。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人力成本,並確保所有納稅義務人可以及時得知核定稅額的訊息。
- 第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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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