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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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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3.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貨物稅:產製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三、菸酒稅: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產製廠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營業人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五、證券交易稅:代徵人、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六、期貨交易稅: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七、娛樂稅:代徵人依娛樂稅法第九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八、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依印花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規定了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和印花稅等。 內容涉及到以下法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和第102條之2,用於營利事業依法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但在申報符合租稅減免規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或同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併同辦理的情況下,不適用該規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根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的情況下,不適用該規定。 -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2項和營業人依照該條第5項規定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和第3項規定代徵人、證券自營商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代徵人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娛樂稅法第9條第1項規定代徵人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後段和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案件,經過查核結果,按照申報資料核定。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的規定,對於這些類別的案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申報者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定。然而,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例如申報符合租稅減免規定或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該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 貨物稅條例 - 菸酒稅法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期貨交易稅條例 - 娛樂稅法 - 印花稅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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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