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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第 9 條(代徵稅款之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2.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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