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娛樂稅法》第9條,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的稅款,應該在次月10日前填寫自動報繳書並繳納。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如果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較小需要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稅款的情況下,稽徵機關將填寫繳款書並限定十日內繳納。同樣地,對於臨時舉辦的有價娛樂活動,稽徵機關應該每五天核算一次代徵稅款,並填寫繳款書,限定在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娛樂稅法第9條的參考資料為「娛樂稅法」自行報繳範例(財政部稅政電子報): 「按『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根據這份報繳範例,娛樂稅代徵人應在次月十日前填寫自動報繳書並繳納稅款。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還可得知,對於臨時舉辦的有價娛樂活動,稽徵機關每五天核算一次代徵稅款並寄送繳款書。 因此,根據《娛樂稅法》第9條的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的稅款應在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而臨時舉辦的有價娛樂活動則每五天核算一次代徵稅款並寄送繳款書,限定在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除筵席稅營業人應予刪除外,娛樂稅之代徵人已於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予以明定,爰予刪除。 二、將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明定納稅期限,另增訂「經營方式特殊」者亦得申請查定課徵,俾符實際。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以利課徵。
一、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除筵席稅營業人應予刪除外,娛樂稅之代徵人已於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予以明定,爰予刪除。 二、將原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並明定納稅期限,另增訂「經營方式特殊」者亦得申請查定課徵,俾符實際。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以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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