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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會議日期 72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函釋全文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娛樂稅採用依法查定課徵者,如經查獲其當月實際營業額應代徵之娛樂稅超過查定稅額者,稽徵機關應於次月參酌其實際營業情形,重新核定娛樂稅;至當月之稅額,既經查定,無須補徵。(財政部72/10/12台財稅第37219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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