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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函釋全文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娛樂稅採用依法查定課徵者,如經查獲其當月實際營業額應代徵之娛樂稅超過查定稅額者,稽徵機關應於次月參酌其實際營業情形,重新核定娛樂稅;至當月之稅額,既經查定,無須補徵。(財政部72/10/12台財稅第37219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