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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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稅目、課稅期間及公告案件範圍。 三、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四、納稅義務人、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稅捐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請查對更正方式、行政救濟程序及受理機關。 六、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七、核定退稅案件之退稅時程。 八、其他涉及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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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3條,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稅目、課稅期間及公告案件範圍。 三、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四、納稅義務人、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稅捐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請查對更正方式、行政救濟程序及受理機關。 六、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七、核定退稅案件之退稅時程。 八、其他涉及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權益之事項。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3條(108.05.14) 資料來源: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108.05.14修正)
- 法令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核課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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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