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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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法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4條,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得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7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 送達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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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