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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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新發行股票,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經生技醫藥公司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者,該生技醫藥公司應自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起至所得課稅年度止,於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於辦理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當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或技術投資人技術入股認定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 三、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相關文件或技術投資人當次認股之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屬技術入股者,並應載明技術作價總額。 四、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
- 2.前項所稱所得課稅年度,指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之實際轉讓年度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年度。
- 3.第一項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累計達二年或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且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辦理符合該規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該規定之備查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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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第2條的規定,生技醫藥公司的高階專業人員和技術投資人可以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生技醫藥公司必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 2. 生技醫藥公司應自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的年度或可處分日的年度起,至所得課稅年度的結算申報時,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和租稅減免明細表。 3. 在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的當年度,或可處分日的年度進行結算申報時,必須檢附以下文件: - 主管機關核發的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或技術投資人技術入股認定函影本。 - 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以及增資資料的複印件等相關文件。 - 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的相關文件或技術投資人當次認股的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的複印件,其中應包含股票的類型、每股發行價格和股數,對於技術入股者,還應詳細列明技術價值。 -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的聲明書。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所得課稅年度」指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實際進行股票轉讓或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戶的年度。 最後,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高階專業人員持有股票並繼續在該公司任職累計達兩年,或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並提供該公司技術相關服務累計達兩年,符合條例第9條第2項的規定,生技醫藥公司在辦理相應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一併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符合規定的備查函影本。 參考資料: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第2條,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生醫產業發展推動辦公室網站(https://www.bio.org.tw/tw/law_detail/904)及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20001&FLNO=2)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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