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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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2.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時,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者,以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 3.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 4.個人技術投資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其成本及費用按其收益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 5.第一項股票帳簿劃撥至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課稅時點。
- 6.生技醫藥公司應將前五項課稅規定,於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及股票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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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第3條,以下為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規定,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選擇緩課所得稅時,在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以該股票的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的時價或撥轉日的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的收益,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2. 根據第2項規定,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若符合本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則在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時,其股票的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的時價或撥轉日的時價,若高於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或價格,則以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的收益。 3. 第3項中所稱的「轉讓」指的是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 4. 根據第4項規定,個人技術投資人在按照第1項或第2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果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則其成本及費用以其收益的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 5. 第5項規定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的股票在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課稅時點。 6. 生技醫藥公司應在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所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時,將前五項課稅規定在聲明書及股票上明確註明。 參考資料:生物技術及新藥品產業緩課所得稅辦法,依據於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最新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157
- 所得稅名詞
- 贈與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繼承名詞
- 公司清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9 條條文
-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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