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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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以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並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生技醫藥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文件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股票緩課原因消滅或轉讓時之所得計算方式,適用前二條規定,並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載明每股認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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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第4條,如果生技醫藥公司的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相關文件,包括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股票緩課消滅或轉讓時的所得計算方式,並在文件中明確列出每股認購價格。根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5項的規定,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可以以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股票的方式取得股票,並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然而,具體的文件和計算方式可以參考該條例的前兩條規定,特別是第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文件應該載明每股認購價格。
- 第十條第五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2 條條文
-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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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