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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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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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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
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除帳。
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
主管機關
同意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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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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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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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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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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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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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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