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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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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
  2. 2.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除帳。
  3. 3.前二項貨物訂有輸入規定者,辦理除帳時應檢具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保稅工廠的自用機器、設備已經進口滿五年且超過了政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定的使用年限,保稅工廠可以自行將其除帳,而海關無需再加以監管。 範例:假設一家保稅工廠在 2010 年進口了一台機器,並且該機器的使用年限根據政府規定為十年。那麼在 2015 年後,該保稅工廠即可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自行除帳該機器,海關也不再需要監管該機器。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保稅工廠的自用機器、設備在進口後的六個月內沒有外銷實績,海關應該查明情況並要求保稅工廠在限期內改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延遲改善,海關可以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將其除帳。 範例:假設一家保稅工廠在 2020 年進口了一批設備,但在進口後的六個月內沒有將其外銷出去,海關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必須查明情況並要求該保稅工廠在一定期限內改善狀況。如果該保稅工廠沒有正當理由延遲改善,海關可以要求其補繳進口稅捐,並將該設備除帳。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對於已訂有輸入規定的貨物,當保稅工廠要進行除帳時,必須提交主管機關同意的文件。 範例:假設一家保稅工廠打算除帳一批已經訂有輸入規定的貨物,根據第三項的要求,該保稅工廠必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的文件,以便完成除帳手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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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規定:「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