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1 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保稅工廠的自用機器、設備已經進口滿五年且超過了政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定的使用年限,保稅工廠可以自行將其除帳,而海關無需再加以監管。 範例:假設一家保稅工廠在 2010 年進口了一台機器,並且該機器的使用年限根據政府規定為十年。那麼在 2015 年後,該保稅工廠即可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自行除帳該機器,海關也不再需要監管該機器。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保稅工廠的自用機器、設備在進口後的六個月內沒有外銷實績,海關應該查明情況並要求保稅工廠在限期內改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延遲改善,海關可以通知保稅工廠補繳進口稅捐後將其除帳。 範例:假設一家保稅工廠在 2020 年進口了一批設備,但在進口後的六個月內沒有將其外銷出去,海關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必須查明情況並要求該保稅工廠在一定期限內改善狀況。如果該保稅工廠沒有正當理由延遲改善,海關可以要求其補繳進口稅捐,並將該設備除帳。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對於已訂有輸入規定的貨物,當保稅工廠要進行除帳時,必須提交主管機關同意的文件。 範例:假設一家保稅工廠打算除帳一批已經訂有輸入規定的貨物,根據第三項的要求,該保稅工廠必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的文件,以便完成除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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