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定之帳冊、表報,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格式印製使用。但保稅工廠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者,均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後,方准使用。
依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稅工廠在使用帳冊、表報時,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的格式印製使用。然而,如果保稅工廠需要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則必須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可後,方可使用。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稅工廠的帳冊、表報符合海關的要求,以便海關能夠有效地監管和管理保稅工廠的業務。根據參考資料,保稅工廠必須按照海關指定的形式和內容交付報告和帳冊,以保證其合法性和準確性。這可以幫助海關監控和掌握保稅工廠的進口和出口貨物等相關情況,並確保法規的適用和稽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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