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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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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之帳冊、表報,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格式印製使用。但保稅工廠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者,均應事先報請海關可後,方准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稅工廠在使用帳冊、表報時,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的格式印製使用。然而,如果保稅工廠需要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式,則必須事先向海關報請核可後,方可使用。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稅工廠的帳冊、表報符合海關的要求,以便海關能夠有效地監管和管理保稅工廠的業務。根據參考資料,保稅工廠必須按照海關指定的形式和內容交付報告和帳冊,以保證其合法性和準確性。這可以幫助海關監控和掌握保稅工廠的進口和出口貨物等相關情況,並確保法規的適用和稽查的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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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規定之帳冊、表報,應依照海關統一製訂格式印製使用。但保稅工廠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統一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