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3條的規定,保稅工廠在年度盤點結案後應將與保稅相關的帳冊及編製的報表保存五年,而相關的憑證則應保存三年。在盤存結案後,除非經過監管海關核准,可以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方式按序攝錄保存,否則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若海關在執行稽核或監管時需要複印憑證及相關文件,保稅工廠應負責提供所需複印的憑證和文件。此外,海關在稽核或監管需要時,除了可以查閱保稅工廠的保稅帳冊和報表外,還可以派員持有相應的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和憑證,而保稅工廠則不能拒絕這種查閱要求。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主計總處「保稅工廠統計調查報告」(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16211043443C18W60V.pdf) - 本報告提供了保稅工廠統計調查的相關資料,其中可能包含有關帳冊、報表和憑證的保存期限的相關規定。 請留意,以上回答只是根據提供的上下文進行了法規的逐條釋義,可能並不完整或詳盡,實際上該法規的完整內容和解釋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案例。建議在實際應用中仍然需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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