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53

快速跳轉
  1. 1.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原料、自用機器、設備保稅進口,情節重大並得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立帳冊,或未於使用前報請海關驗印或可,或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以影響保稅物品年度結算之數量或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表報及憑證,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管或有毀損缺頁等情事。 三、喪失第四條規定之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四、事實上已停(工)。 五、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2. 2.保稅工廠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3條規定了保稅工廠違反法規的情事及相應處罰。如果保稅工廠符合以下情事之一,海關可以警告或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要求限期改正。若在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可以按次處罰;若連續處罰三次仍未改正,海關可以停止其保稅工廠的保稅進口活動,並且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 具體而言,第53條列舉了以下幾種情事: 1. 不依照第11條、第12條和第24條的規定建立帳冊,或在使用前未向海關報請驗印或核可,或者帳冊、表報填寫不實,這些情況可能會影響到保稅物品的年度結算數量或補稅金額。 2. 保稅帳冊、表報和憑證未按照第13條的規定進行保管,或者出現了破裂、缺頁等損壞情況。 3. 失去第4條規定的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4. 實際上已經停業。 5. 財務狀況不良,已經無法償還債務。 6. 未按照第4條第5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我的研究,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3條的參考資料包括了《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文件。《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是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法規文件,其中詳細規定了海關對保稅工廠的管理要求和相應的處罰措施。此外,保稅工廠也需要遵守《關稅法》等其他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 以下是一個與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3條有關的範例: 例如,一家保稅工廠在運營中未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對保稅帳冊、表報和憑證進行妥善保管,導致其中一些文件遺失或損毀。在進行事後稽核時,海關發現了這個問題並對該保稅工廠進行了處罰,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3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該保稅工廠處以罰鍰並要求其改正此情況。如果該保稅工廠在限期內未能改正,海關可以按次處罰,並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以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3 條規定:「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