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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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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工廠辦理相關產品之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或安裝該等業務所需之作業軟體,應經監管海關准及受海關監管;另應設置辦理檢驗、測試、修理、維護貨物之存放專區,並獨立設置維修服務帳冊,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及驗印。
  2. 2.前項產品為保稅工廠自國外進口者,應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其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未於期限屆滿前出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3. 3.第一項產品有使用保稅原料維修者,應於該貨物出口(廠)前,向監管海關申報維修貨物裝卸之保稅原料、零組件對照清表備查,逾期或未送備查者不予核實除帳,其拆卸之零組件,應登列專用帳冊控管,並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4條規定了保稅工廠辦理相關產品的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時的要求。根據該條的第1項,保稅工廠在辦理相關業務時需要獲得監管海關的核准並受其監管。此外,保稅工廠還需設置專門的存放區域來處理檢驗、測試、修理、維護貨物的工作。同時,保稅工廠還需要設置獨立的維修服務帳冊,該帳冊需要經監管海關的核准和驗印。 根據該條的第2項,保稅工廠自國外進口的產品應在進口放行之後的六個月內再復運出口。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未能出口,則應在期限屆滿的翌日起十日內補稅申報。 根據該條的第3項,如果保稅工廠在維修產品時使用了保稅原料,則在該貨物出口前需要向監管海關申報維修貨物裝卸時使用的保稅原料和零組件的對照清單供備查。如果未能按時提供或未備查,則不予核實除帳。此外,拆卸的零組件應登記在專用帳冊中進行控管,并遵循第44條第1項和第2項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30065&FLNO=24 2. 行政院財政部關稅總局:保稅工廠-常見問答:https://www.tariff.gov.tw/zh-TW/SingleWindow/FAQ/502 3. 行政院財政部關稅總局:保稅工廠-維修及保稅原料:https://www.tariff.gov.tw/zh-TW/category/48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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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4 條規定:「保稅工廠辦理相關產品之檢驗、測試、修理、維護業務,或安裝該等業務所需之作業軟體,應經監管海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