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海關得派員前往保稅工廠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保稅工廠生產情形,原料、成品倉庫之存量,自用機器、設備管理情形,及保稅工廠之帳冊與表報。 二、稽核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非保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及審核盤存各項報表。 三、會同保稅工廠盤查保稅物品。 四、監督銷毀保稅工廠之副產品及經專案核准銷毀之自用機器、設備、次品或呆料。 五、輔導新成立或經營管理欠佳,須加強監管之保稅工廠。 六、稽核其他有關監督保稅工廠之業務。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5條,海關有權派員前往保稅工廠進行稽核或辦理以下事項: 一、查核保稅工廠的生產情況,包括原料、成品倉庫的存量,自用機器和設備的管理情況,以及保稅工廠的帳冊和報表。 二、稽核保稅工廠的產品單位用料清單、非保稅產品使用的原料項目清單和審核盤存報表。 三、與保稅工廠一起進行保稅物品的盤查。 四、監督銷毀保稅工廠的副產品和經專案核准銷毀的自用機器、設備、次品或呆料。 五、輔導新成立的保稅工廠或經營管理欠佳的保稅工廠,並加強監管。 六、稽核其他與監督保稅工廠有關的業務。 這些稽核和監管措施旨在確保保稅工廠遵守相關法規,並防止任何違法活動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