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管海關得派員前往保稅工廠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保稅工廠生產情形,原料、成品倉庫之存量,自用機器、設備管理情形,及保稅工廠之帳冊與表報。 二、稽核保稅工廠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非保稅產品使用原料項目清表及審核盤存各項報表。 三、會同保稅工廠盤查保稅物品。 四、監督銷毀保稅工廠之副產品及經專案核准銷毀之自用機器、設備、次品或呆料。 五、輔導新成立或經營管理欠佳,須加強監管之保稅工廠。 六、稽核其他有關監督保稅工廠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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