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1條,保稅工廠應以廠為單位,設立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帳冊,並詳細記錄進出數量、結存數量等動態資料。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設立半成品及在製品之動態紀錄,以供隨時查核。這些帳冊及紀錄卡可以以電腦處理,也可以報請海關驗印。另外,在進口或國內採購供加工外銷用的非保稅原料中,如果可以和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的,應一併登記在原料帳中,納入管理範圍。此外,如果有多個保稅工廠進行提撥作業,則應以廠為單位,設立原料、半成品、成品提撥帳冊及提撥總帳,並詳細記錄提撥物品的撥出、撥入及提撥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年度結算時,各保稅工廠應合併辦理結算。但如果在原料、成品帳已增設提撥專屬欄位供登載的情況下,可以免設立原料、成品提撥帳冊。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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