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1

快速跳轉
  1. 1.保稅工廠應以廠為單位,分別設立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帳冊,詳細記錄進出數量、結存數量等動態資料。如海關認為必要者,並應設立半成品及在製品之動態紀錄,以供監管海關隨時查
  2. 2.前項之帳冊、保稅工廠廠外加工紀錄卡及出廠放行單,以電腦處理者,應將有關資料依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限輸入建檔,以備海關隨時查核,並月印製替代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帳冊、廠外加工紀錄卡及出廠放行單使用明細之表報,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3. 3.前項之帳冊及使用明細之表報,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
  4. 4.保稅工廠廠外加工紀錄卡及出廠放行單,以人工登帳方式處理者,使用前均應報請海關驗印。
  5. 5.保稅工廠進口或國內採購供加工外銷用之保稅原料,如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帳,納入管理範圍。
  6. 6.前條第六項之原料及其產製品,應分別設置獨立原料及成品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
  7. 7.第六條第五項但書之各保稅工廠間,得經轄區監管海關核准實施提撥作,並應以廠為單位,依提撥物品性質分別設立原料、半成品、成品提撥帳冊及提撥總帳,詳細記錄提撥物品之撥出、撥入及提撥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年度結算時各保稅工廠應合併辦理結算。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原料、成品帳已增設提撥專屬欄位供登載者,得免設立原料、成品提撥帳冊。
  8. 8.前項提撥帳冊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1條,保稅工廠應以廠為單位,設立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帳冊,並詳細記錄進出數量、結存數量等動態資料。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設立半成品及在製品之動態紀錄,以供隨時查核。這些帳冊及紀錄卡可以以電腦處理,也可以報請海關驗印。另外,在進口或國內採購供加工外銷用的非保稅原料中,如果可以和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的,應一併登記在原料帳中,納入管理範圍。此外,如果有多個保稅工廠進行提撥作業,則應以廠為單位,設立原料、半成品、成品提撥帳冊及提撥總帳,並詳細記錄提撥物品的撥出、撥入及提撥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年度結算時,各保稅工廠應合併辦理結算。但如果在原料、成品帳已增設提撥專屬欄位供登載的情況下,可以免設立原料、成品提撥帳冊。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稅工廠應以廠為單位,分別設立原料帳冊、成品帳冊及自用機器、設備帳冊,詳細記錄進出數量、結存數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