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0

快速跳轉
  1. 1.保稅工廠應於海關接管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前,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一式二份,列明產品之代號、名稱、規格、數量及所需各種原料之料號、名稱、規格或型號、應用數量(實用數量加損耗數量)或實用數量、單位等項,送監管海關備查,必要時海關得予以,並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有利查核之文件。未送監管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口者,不予除帳。但出口者如為樣品或特殊原因已於出口前檢附相關證件,向監管海關申請報備,得於出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送監管海關備查,期不予除帳。
  2. 2.保稅工廠產品核銷保稅原料,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審定之應用數量或實用數量除帳,其以應用數量除帳者,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下腳及廢料不得另為報廢除帳。
  3. 3.海關應於收到第一項規定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備查後將其中一份發還保稅工廠作為核銷保稅原料之依據。
  4. 4.保稅工廠原送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動,應於變動後另造新表,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送監管海關備查,其造送及審定期限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5. 5.保稅工廠所使用之原料,其價格、性質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替代流用者,應於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列明,送監管海關備查。
  6. 6.前項原料如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或經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物品,應編列不同料號,且不得替代流用。
  7. 7.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用期限,自送監管海關備查或核准之翌日起三年,期限屆滿前應由保稅工廠重新造送監管海關備查。
  8. 8.第一項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及第四項之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但保稅工廠所使用之原料,經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其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之電子資料應傳輸關港貿單一窗口供海關審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0條共有8項,以下逐項釋義: 1. 保稅工廠應於海關接管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前,製作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並送交監管海關備查。逾期未送備查或產品已出口者,不得除帳。若是樣品或有特殊原因已在出口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報備,則可在出口後一個月內送備查,逾期不得除帳。 2. 保稅工廠產品核銷保稅原料時,應按照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中審定的應用數量或實際使用數量除帳。以應用數量除帳的情況下,不能再另外除帳製程中產生的下腳或廢料。 3. 海關在接收到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備查後,應將其中一份返回保稅工廠作為核銷保稅原料的依據。 4. 若保稅工廠原先送交的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後另外製作新的清表,並列明原向海關備查或核准文號,再次送交監管海關備查。製作和審定期限參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5. 保稅工廠使用的原料,若具有相似價格、性質和功能且可以相互替代使用,應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中列明,並送交監管海關備查。 6. 若上述相似替代的原料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從大陸地區輸入的物品,或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物品,應編列不同的料號,且不得替代流用。 7. 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的適用期限為自送交監管海關備查或核准之翌日起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製作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並送交監管海關備查。 8. 第一項的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和第四項的變更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可經監管海關核准後以電子媒體存儲作備查。但若保稅工廠使用的原料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的,則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的電子資料應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供海關審核。 (參考資料:財政部關港貿單一窗口,https://portal.sw.nat.gov.tw/APGA/GPAC0A)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稅工廠應於海關接管或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且產品未出口前,造具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一式二份,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