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8 條
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應於進出廠(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但自國外進口保稅物品,應於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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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8條,保稅物品進出廠或倉庫後,必須在進出廠或倉庫的翌日起二日內登記在有關帳冊上。然而,如果是從國外進口的保稅物品,則必須在海關驗放的翌日起一週內登記在帳冊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稅物品的管理和追蹤,以防止任何可能的違法行為或遺漏。例如,假設某家公司進口一批保稅物品,根據這個條款,他們必須在海關驗放之後的一週內完成帳冊登記的程序。藉由及時登記,海關和相關機構可以更有效地監控和管理這些保稅物品的流通和使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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