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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9 條

保稅工廠因廠內倉庫不敷存儲,必須租用廠外倉庫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報請監管海關准後,方可使用: 一、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 二、取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倉庫或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及其影本各一份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外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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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9條規定,當保稅工廠因內部倉庫不足,需要租用外部倉庫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海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1. 外部倉庫必須是堅固的建築,並具備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和其他確保貨物安全所需的設施。 2. 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倉庫或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和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一份。如果是租賃情況,還需要附上租賃契約和其影本各一份,以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承諾書,其中應載明同意當該保稅工廠取消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以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外部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監管機關處理保稅物品。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財政部於2011年11月1日公告的「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財字10014057750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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