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7條共有3項規定: 1. 保稅工廠的保稅物品,除了直接出口或售與保稅區之外,必須按照規定申請海關核准或向海關報備,才能出廠。 2. 保稅工廠的物品在出廠時,必須由保稅工廠填寫出廠放行單,並由駐守警衛憑放行單放行。 3. 出廠放行單應該編列序號,按照順序使用,並保留其存根聯以備查核。 根據參考資料,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的出廠程序需要填寫出廠放行單並由駐守警衛放行。這一程序確保了保稅物品的控制和監管,以確保其合法性和遵守稅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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