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工廠產製之保稅成品,應按日填具「成品存倉單」,登帳存入成品倉庫;出倉時應填具「成品出倉單」,載明出倉原因後,出倉登帳。但工廠有其他表報足以代替者,得申報核定以其他表報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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