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產製之保稅成品,應按日填具「成品存倉單」,登帳存入成品倉庫;出倉時應填具「成品出倉單」,載明出倉原因後,出倉登帳。但工廠有其他表報足以代替者,得申報核定以其他表報代替之。
根据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16条的规定,保税工厂產製的保税成品应按日填写“成品存倉單”,并登记存入成品库房;出库时应填写“成品出倉單”,在注明出库原因后,进行出库登记。但是如果工厂有其他足以代替的报表,可以申报核定以其他报表代替成品存倉單和成品出倉單。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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