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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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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產製之保稅成品,應按日填具「成品存倉單」,登帳存入成品倉庫;出倉時應填具「成品出倉單」,載明出倉原因後,出倉登帳。但工廠有其他表報足以代替者,得申報核定以其他表報代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16条的规定,保税工厂產製的保税成品应按日填写“成品存倉單”,并登记存入成品库房;出库时应填写“成品出倉單”,在注明出库原因后,进行出库登记。但是如果工厂有其他足以代替的报表,可以申报核定以其他报表代替成品存倉單和成品出倉單。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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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稅工廠產製之保稅成品,應按日填具「成品存倉單」,登帳存入成品倉庫;出倉時應填具「成品出倉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