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5 條
- 1.保稅工廠自倉庫提取原料、半成品時,應填具「領料單」,依照規定程序辦理,並保留其憑證,以備查核。
- 2.前項提領之原料、半成品退回倉庫時,亦應填具「退料單」,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重新入帳存入倉庫,並保留憑證,以備查核。
- 3.前兩項之「領料單」及「退料單」,如工廠原有其他表報足以替代或作業程序特殊者,得於申請海關核准後准予替代或免予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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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5條有以下內容: 1. 保稅工廠在提取原料、半成品時,必須填寫並保留「領料單」作為憑證,並按照相應的程序辦理。該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工廠在提取原料時能夠有明確的紀錄和實證,以便日後的查核。 2. 若原料、半成品需要退回保稅工廠的倉庫,則必須填寫並保留「退料單」作為憑證,按照相應的程序辦理,重新將其入帳存入倉庫。這樣可以確保工廠在退回原料時有明確的紀錄,以便查核。 3. 如果工廠已經有其他表報或特殊的作業程序可以替代「領料單」和「退料單」,則可以在經過海關核准後,免予填報或替代使用。這是為了適應工廠特殊情況下的需求,但仍需要事先經過海關的核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務署(2021)。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檢自 https://www.customs.gov.tw/File/Attach/1446/1748/1/8.-H3040735362119422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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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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