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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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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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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自倉庫提取原料、半成品時,應填具「領料單」,依照規定程序辦理,並保留其憑證,以備查
核
。
前項提領之原料、半成品退回倉庫時,亦應填具「退料單」,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重新入帳存入倉庫,並保留憑證,以備查核。
前兩項之「領料單」及「退料單」,如工廠原有其他表報足以替代或作業程序特殊者,得於申請海關核准後准予替代或免予填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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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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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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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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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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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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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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