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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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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存儲之保稅物品,應依序存放於經海關核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但採用電腦控管並可在線上即時查核者,得免設卡。保稅物品倉庫由廠方負責看管,於停工時加鎖,其連續停工十日以上者,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得派員聯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4條,保稅工廠存儲的保稅物品應按照海關核准的倉庫或場所進行有序的存放,並編號置卡以記錄保稅物品的存入、領出和結存數量,以便查核。如果使用電腦控管並可即時在線上查核,則可以免設置卡。保稅物品倉庫由廠方負責看管,在停工時應加鎖,如果停工連續超過十天,則應向海關申報,海關有權派員聯鎖。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財政部關稅總局,最新修訂日期:2009年8月14日) 根據修訂日期,所引用資料已為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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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稅工廠存儲之保稅物品,應依序存放於經海關核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存入、領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