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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工廠存儲之保稅物品,應依序存放於經海關核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保稅物品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但採用電腦控管並可在線上即時查核者,得免設卡。保稅物品倉庫由廠方負責看管,於停工時加鎖,其連續停工十日以上者,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得派員聯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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