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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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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准登記為保稅工廠: 一、公司財務無累積虧損或申請時前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間為準)平均無虧損者,或雖有累積虧損,其虧損後資本淨額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已扣除累積虧損後資本淨額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之金額辦理增資或提供其他擔保。 二、公司之欠稅及罰鍰已繳清或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廠區於管理,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 四、具備製造外銷成品應有之機器設備及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 五、分設之原料及成品倉庫,經海關勘查合格。但有不宜倉儲之笨重或具危險性之保稅物品者,應另設經海關認可之適當儲存處所。 六、廠房設施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 七、具備電腦以處理有關保稅務帳冊、報表及相關資料。
  2. 2.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公司,其實際匯入並經登記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者,得依前項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
  3. 3.第一項第一款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經會計師簽證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4. 4.海關視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管理作業需要,得依實際情形公告要求保稅工廠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有關保稅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4条的规定: 1. 能够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公司法组织注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拥有合格的工厂登记,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 a. 公司财务没有累积亏损或者在申请时前三年(成立未满三年者,以其存续期间为准)平均没有亏损,或者即使有累积亏损,其亏损后资本净额仍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或者已经按照扣除累积亏损后资本净额不足新台币五千万元的金额办理增资或提供其他担保。 b. 公司的欠税及罚款已经清缴或者已经提供相当担保。 c. 厂区适于管理,设有警卫室,并派员驻守。 d. 具备制造外销成品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完善的安全设施,经过海关勘查符合规定。 e. 分设的原料及成品仓库经过海关勘查合格。但是如果有不宜仓储的笨重或具有危险性的保税物品,应当另设经海关认可的适当储存场所。 f. 厂房设施符合第五条所定标准。 g. 具备电脑以处理有关保税业务账册、报表及相关资料。 2. 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分公司,其实际汇入并经登记的经营资金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设有登记合格的工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海关申请核准登记为保税工厂。 3. 第一款第一项累积亏损的认定,以经会计师签证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为准。 4. 海关根据实施货物通关自动化管理作业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告要求保税工厂设置电脑及相关连接设备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处理有关保税业务,其作业规定由海关制定。 5. 中华民国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已核准登记的保税工厂不符合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应在本办法中华民国2013年6月10日修正施行之翌日起算6个月内建置完成。 以上解释根据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第4条的规定,并参考了财政部一五三号函的相关内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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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 條規定:「依公司法組織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設有登記合格之工廠,並具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