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捐,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辦理退貨。
  2. 進廠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廠形態課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