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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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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准。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捐,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辦理退貨。
  2. 2.進廠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廠形態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2條規定了關於保稅工廠的退貨手續。根據該條第一項,當貨品發生退貨情況時,雙方買賣雙方應在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並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如果原供應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文件,則應將其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進行註銷或更正。同時,如果已辦理沖退稅捐手續,則要將已沖退的稅款繳回,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才能辦理退貨手續。 根據第二項,進廠三個月後的退貨案件,退貨手續應按照一般貨品的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照該貨品進廠時的形態進行課稅。 這些規定保障了保稅工廠的退貨權益,並確保相應的稅務手續得到妥善處理。

  • 繕具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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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2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報經監管海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