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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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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進廠時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准後放行進廠登帳。監管海關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國內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 二、前款之加工原料交易,得先憑交易憑證點收進廠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款規定按月彙報,並以該批貨物報單放行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進入保稅工廠之物品,概按保稅物品處理。
  3. 3.第一項自用機器、設備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1條,進入保稅工廠的國內廠商如需辦理沖退稅捐,需按以下通關程序進行: 1. 進廠時,買賣雙方應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放行進入保稅工廠並登帳。監管海關應在核准之翌日起的20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的副本,供國內廠商辦理沖退稅的相關手續。 2. 對於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而進入保稅工廠的物品,將按照非保稅物品的處理方式辦理。 3. 第一項提到的自用機器和設備的辦理方式,參照適用於進口非保稅貨物的第28條第2項規定。 資料來源: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最新修訂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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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1 條規定:「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進廠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