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1條,進入保稅工廠的國內廠商如需辦理沖退稅捐,需按以下通關程序進行: 1. 進廠時,買賣雙方應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放行進入保稅工廠並登帳。監管海關應在核准之翌日起的20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的副本,供國內廠商辦理沖退稅的相關手續。 2. 對於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而進入保稅工廠的物品,將按照非保稅物品的處理方式辦理。 3. 第一項提到的自用機器和設備的辦理方式,參照適用於進口非保稅貨物的第28條第2項規定。 資料來源: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最新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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