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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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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或輸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應於出廠時由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為自用機器、設備者,應併於報單中敘明改變原用途之原因。
  2. 2.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或運回時,應由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 3.前二項交易除自用機器、設備外,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3條的規定,針對保稅工廠的保稅物品銷售或輸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港區或其他保稅工廠的情況,應在出廠時由雙方聯名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是自用機器或設備,應在報單中說明改變原用途的原因。 此外,如果前述貨品發生退貨或運回的情況,也應由雙方聯名繕具報單並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對於這兩種交易,除自用機器或設備外,適用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提供的文本來進行分析的,並且參考了「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最新版本的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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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3 條規定:「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或輸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