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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或進儲之物品發生退貨時,其通關手續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2. 前項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或屬自用之保稅倉庫,除退貨外,得向海關申請先憑發票、裝箱單及相關文件點驗出廠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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