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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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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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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保稅倉庫或進儲之物品發生退貨時,其通關手續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稅物品進儲物流中心或屬自用之保稅倉庫,除退貨外,得向海關申請先憑發票、裝箱單及相關文件點驗出廠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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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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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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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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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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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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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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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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