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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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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保稅工廠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其金額由海關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保稅工廠應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貨品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額度內准予先行提貨出廠。 三、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稅工廠辦法第41條的規定,內銷補稅案件可以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需遵守以下規定: 1. 保稅工廠需要提供相當金額的擔保,該金額由海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2. 保稅工廠應該設置按月彙報的內銷登記簿,在貨品出廠之前,按照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貨名、規格、數量和預估稅額。在擔保額度內,可以先行提貨出廠。 3. 在下個月的十五日之前,需要將上個月的內銷貨品彙總製作報單,並按照第40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補稅。 例如,保稅工廠在一個月份內進行了多次內銷貨品的出廠,按照規定在每次出廠之前將相關資料登記在內銷登記簿上。在下個月的十五日之前,將上個月所有內銷貨品的資料彙總並製作報單,然後按照相應的稅率進行補稅。這樣可以確保內銷貨品的稅款得到有效管理和把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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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1 條規定:「第四十條內銷補稅案件,得由保稅工廠或買賣雙方聯名向監管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