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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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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除帳之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售與課稅區廠商,應繕具報單,依實際交易價格繳納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1-1條的規定,未除帳的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如果售與課稅區的廠商,應繕具報單,並依照實際交易價格繳納關稅。這意味著保稅工廠在售出自用的機器和設備時,需要報告相關資料,並按照實際交易價格來支付關稅。具體的辦理程序和規定,可以參考最新的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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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1-1 條規定:「未除帳之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售與課稅區廠商,應繕具報單,依實際交易價格繳納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