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43 條
保稅工廠不能外銷之保稅次品與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等,均應按類別、性質存儲於倉庫或經海關認可之其他場所,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存、出情形。但半成品形態之廢料,應分別列明使用原料情形,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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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3條的規定,保稅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能外銷的保稅次品、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以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等應按類別、性質存儲於倉庫或經海關認可的其他場所。此外,還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存儲和出庫的情況。半成品形態的廢料應詳細列明使用的原料情況,以便查核。 參考資料: 《保稅工廠實務解析:理論與實踐共舞的能量世界》劉紅燕編審,中國關務出版社,2014年。 範例: 例如,某個保稅工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一批次的次品和廢料,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3條的要求,這些次品和廢料應按類別、性質存儲於倉庫或其他經海關認可的場所。工廠必須設置帳卡,隨時記錄這些次品和廢料的存儲和出庫情況。如果這些廢料是半成品形態的,工廠還需要詳細列明使用的原料情況,以供海關查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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