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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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
- 2.本辦法所稱之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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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法第2條的規定,報關業指的是從事受託進行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的營利事業。這意味著報關業應該是以營利為目的並贏利的業務,其主要任務是代表客戶處理報關和納稅相關事宜。 2. 在報關業中,報關業員工包括報關業負責人。報關業員工是指所有在報關業中工作的人,包括負責報關業務的管理人員。報關業負責人則是指負責管理報關業務的主管人員。報關業負責人負責監督和指導報關業員工的工作,確保報關業務的正常運作。 參考資料: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經濟部關務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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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