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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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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2 月 23 日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40–42
共 3 條
第 40 條
開啟 ›
海關對報關業者申請設置准否及
廢止
報關業之報關業務證照,應通知業者及商業登記
主管機關
並副知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第 41 條
開啟 ›
報關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核
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應繳之
規費
,依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徵收
之。
第 42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三條第二項
,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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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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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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