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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40–423

40
海關對報關業者申請設置准否及廢止報關業之報關業務證照,應通知業者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並副知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41
報關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應繳之規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之。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