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
- 前項申報內容應先經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核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通關事宜。
- 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