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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關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
  2. 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線上報關委任者,進口人於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之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前項報關文件。
  3. 第一項申報內容應先經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4.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通關事宜。
  5. 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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