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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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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關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
  2. 2.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線上報關委任者,進口人於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之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前項報關文件。
  3. 3.第一項申報內容應先經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4. 4.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通關事宜。
  5. 5.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報關業在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照進出口人提供的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文件,正確申報貨物名稱、稅則號別或其他應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同時,在製作報單或文件時,所輸入的「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報關業一應經過專責報關人員的審核並簽證,進行報關申報。報關業在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以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並辦理一切通關事宜。同時,海關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的事項,報關業應該切實辦理。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1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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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