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
- 2.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線上報關委任者,進口人於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之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前項報關文件。
- 3.第一項申報內容應先經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核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 4.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通關事宜。
- 5.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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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報關業在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照進出口人提供的發票、提單或其他相關文件,正確申報貨物名稱、稅則號別或其他應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同時,在製作報單或文件時,所輸入的「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報關業一應經過專責報關人員的審核並簽證,進行報關申報。報關業在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以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並辦理一切通關事宜。同時,海關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的事項,報關業應該切實辦理。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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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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