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依據進出口人提供之發票、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製作進出口報單或其他報關文件,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
- 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線上報關委任者,進口人於實名認證平臺預先確認之貨物資訊,視為進口人提供之前項報關文件。
- 第一項申報內容應先經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核無訛,並以經海關認可之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後輸入。
-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實填報各項單證書據及辦理一切通關事宜。
- 海關依關務法規規定,通知報關業應予配合辦理之事項,報關業應切實辦理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