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5 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確定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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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報關業者違反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第25條、第30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4條第1項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内進行改正;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未能改正,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未能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報關業務的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或者廢止其報關業務的證照;如果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處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因此被宣告確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并不受三次處罰的限制。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一項之一的規定,報關行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在進出口貨物的相關文件上登載不實事項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鍰。根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報關人受委託辦理連線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正本的內容必須一致,並且需要由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查無誤,并以海關認可的密碼或其他適當方法簽證后輸入。根據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和第21條的規定,報關行向海關提交的報單都需要專責報關人員進行審核簽證,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明知所填報之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 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報運進口人明知將不實記載登載于有關文件上,導致向海關申報的貨物內容不實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鍰。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的規定,報關業者明知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鍰。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報運進口人和報關業者的違規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并且相關法條並非互斥擇一適用,而是根據違規行為的不同進行處罰,這正是該法條所規定的要點。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的修正,違反該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同法第41條的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違規行為或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但超過期限未能停止、改正違規行為或未能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者即使停止了再次出現相同或類似的違規行為的,可以處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公平交易法第35條的修正旨在配合國內經濟情況,對於違反該法的行為,需要經過行政機關的預警處分之後才能處以刑罰,並且該法條的違反行為構成要件是在違反該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之後未能停止、改正違規行為或再次出現相同或類似的違規行為。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報關業違反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第25條、第30條規定者,可以由海關依照關稅法第84條第1項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未能改正,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未能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報關業務的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或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如果報關業務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處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因此被宣告確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并不受三次處罰的限制。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報關業者違反對應法條的情況進行處罰和限制。根據該條的細則,報關業者在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第25條、第30條的同時,可以被海關給予警告或處以相應的罰款。如果違規行為未能在限期內改正,可以再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未能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可以暫停報關業務一段時間或者廢止報關業務的證照。此外,如果報關業者的負責人或經理人因此被宣告確定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則也會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且不受三次處罰的限制。 有關本條款的參考資料如下: - 《關務罰規》(財政部關務署) - 本資料記載了關務罰規的相關法條及罰則,可以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和解析。 - 連結:https://www.customs.gov.tw/Public/Attachment/6926183171.pdf - 《公平交易法》(立法院公報) - 本資料紀錄了最新的《公平交易法》及修正草案的內容,可以了解到《公平交易法》第35條的最新修正內容。 - 連結:https://lis.ly.gov.tw/lgcgi/doc/10800/74706/74706?FP=0 - 《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財政部關務署) - 本資料包含了最新的《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的內容和規定,可以了解到該法條對報關業者的規範和處罰。 - 連結:https://www.customs.gov.tw/Public/Attachment/211312428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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