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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1.報關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2. 2.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對其所載之內容,並自行妥為保存。於保存期間內,海關得隨時要求其提示或查核。報關業不能依海關指定期限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委任書內容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報關委任得以下列線上方式辦理之: 一、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二、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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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內容如下: 1. 報關業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根據來自《關稅法施行細則》(108年8月6日),第六條之四規定,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根據這個規定,報關業為了代表進出口人辦理報關手續,需要被進出口人委託,並檢具委任書。對於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的報關業者,可以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後,可以在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寫海關登錄字號,代替逐件出具委任書。 2. 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其所載之內容,並自行妥為保存。於保存期間內,海關得隨時要求其提示或查核。報關業不能依海關指定期限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委任書內容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來自《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107年12月19日修訂),第14條規定,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時,應檢附委任書。報關業應切實核對委任書所載之內容,並自行保存。在保存期間內,海關有權隨時要求報關業提示或核對委任書。如果報關業在海關指定的期限內無法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者委任書內容不實,報關業應依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3. 第一項委任書,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或線上辦理委任以電子訊息方式傳輸。 根據來自《電子簽章法》(109年6月5日修訂),第9條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為的電子簽章,在法律上具有與手寫簽名相等的效力。報關業者在實施委任書時,可以遵循電子簽章法的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進行。此外,根據最新的資料,我未找到關於「線上辦理委任以電子訊息方式傳輸」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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