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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關受進出口人之委任辦理報關,應檢具委任書;其受固定進出口人長期委任者,得先檢具委任書,由海關登錄,經登錄後,得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填載海關登錄字號,以替代逐件出具委任書。
  2. 前項委任書應依海關規定之格式辦理,報關業應切實對其所載之內容,並自行妥為保存。於保存期間內,海關得隨時要求其提示或查核。報關業不能依海關指定期限提示或查無委任書或委任書內容不實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第一項報關委任得以下列線上方式辦理之: 一、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二、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個案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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