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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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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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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核
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
,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組織或
合夥人
。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五、變更名稱。
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 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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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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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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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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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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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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