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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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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五、變更名稱。
  2. 2.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 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報關業在以下情況下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或報備。首先,在報關業獲得核准設置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報關業必須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報關業在完成變更登記後的翌日起的三十天內,還需要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證照。這些情況包括: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額;五、變更名稱。此外,在報關業中,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報關業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翌日起的三十天內向海關進行書面報備。這些情況包括: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變更;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死亡。 參考資料:財政部海關署,《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2月3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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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