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五、變更名稱。
- 2.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 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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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報關業在以下情況下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或報備。首先,在報關業獲得核准設置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報關業必須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同時,報關業在完成變更登記後的翌日起的三十天內,還需要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證照。這些情況包括:一、變更負責人;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三、遷移地址;四、增減資本額;五、變更名稱。此外,在報關業中,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報關業需要在事實發生後的翌日起的三十天內向海關進行書面報備。這些情況包括: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變更;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死亡。 參考資料:財政部海關署,《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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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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