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 2.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商號及其分支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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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如果報關業者被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則自廢止後的五年內,該業者不得以相同的名義再次申請設置報關業務。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 舉例:假設某報關公司因違反相關法規被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則該公司在廢止後的五年內不得以相同的公司名稱或商號再次申請設置報關業務。 2. 前述的「相同名義」範圍包括報關業所屬的同一家公司、商號,以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 參考資料: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 舉例:例如,某報關公司在廢止後的五年內,無法以同一家公司或商號的名義再次申請設置報關業務。同時,如果該報關公司還有分支機構,在這五年內也無法以分支機構的名稱再次申請報關業務設置。 參考資料: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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