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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關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2.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商號及其分支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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