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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報關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應繳之規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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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41條,報關業在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時,應繳納相應的規費。這些規費的徵收方式則受到《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的規定。具體的徵收標準和實施細則可參考該規則。 參考資料: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4)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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