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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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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應繳之規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41條,報關業在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時,應繳納相應的規費。這些規費的徵收方式則受到《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的規定。具體的徵收標準和實施細則可參考該規則。 參考資料: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4)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03)

  • 名詞
  • 規費名詞
  •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法規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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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報關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應繳之規費,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