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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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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報關業者申請設置准否及廢止報關業之報關業務證照,應通知業者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並副知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海關對報關業者的設置申請和報關業務證照的發放、廢止等事項,應通知該報關業者、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並抄送當地的報關商業同業公會。 這意味著當一個報關業者申請設置或廢止報關業務時,海關應當向該業者、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出通知,同時副知當地的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讓相關的機構及時了解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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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海關對報關業者申請設置准否及廢止報關業之報關業務證照,應通知業者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並副知當地報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