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1.報關業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經查明屬實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 2.報關業辦理報關有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情事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 3.報關業僱用之員工利用執行業務機會而有前項不法情事,報關業應依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對其行為負全部責任,並由海關依前項規定論處。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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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分為三項,針對報關業者在報關業務中可能存在的不法行為進行規範。 根據第39條第1項的規定,若發現報關業者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海關有權根據關稅法第84條第1項的規定,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第39條第2項規定,若報關業者在辦理報關過程中發生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海關有權依照關稅法第84條第1項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改正。若在期限內未改正,可再次處罰;若經三次處罰仍未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海關有權停止該報關業者六個月以下的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第39條第3項則針對報關業者僱用的員工在執行業務中可能涉及的不法行為進行規範。若員工利用執行業務機會從事第2項所列舉的不法行為,報關業者需依照第24條之一的規定全數負責,並由海關根據前項的規定進行處罰。然而,若報關業者在選任員工並監督其職務執行方面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可免除其責任。 以上解釋及相關法源來自《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27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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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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