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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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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簽證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簽證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8條,專責報關人員如果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者在當月執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時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錯單率達百分之一,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者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命令其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完成改正,則根據次數進行處罰;如果在經過三次處罰后仍未完成改正,海關可以停止其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停止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這意味著如果專責報關人員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例如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或在當月份執行簽證業務時發生錯單的次數超過一定比例,海關可以進行警告或處以罰鍰,并且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如果在限期內不能完成改正,則會根據錯單的次數進行相應的處罰。如果在經過三次處罰後仍然不能完成改正的話,海關可以停止其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停止的期限不會超過六個月。 範例參考資料: - 無法找到與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8條具體相關的範例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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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六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