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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簽證務發生錯單六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簽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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